关于印发《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及《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tyb 时间:2009-09-01 点击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委、高教局,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现将《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标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下列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标准》是促进大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手段,是学生接受体育教育的个体评价标准,也是学生是否毕业的一项必备条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都要把实施《标准》作为对学生进行德、智、体全面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全面实施。

二、各普通高等学校均须于一九九二年九月新学年开始实施《标准》。

实施《标准》的具体步骤:

1.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于一九九一年九月新学年开始时,在一、二年级实施(一九九○年至一九九一年度第一学期开始,在一年级试行)。其它高等学校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按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的实施步骤进行。

2.一九九一年未开始实施《标准》的高等学校必须于一九九二年从一、三两个年级开始实施。三年级学生前两年的成绩评定以体育成绩为准。一九九三年对四个年级全部实施。三年级学生前两年的成绩评定也以体育成绩为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所属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计划,于一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报我委学校体育卫生司备案。

四、国家教委将于一九九二年对一九九一年先行实施《标准》的高等学校进行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五、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在实施《标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我委学校体育卫生司。

附件:一、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二、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

一九九○年十月十一日

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一、为了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经常锻炼身体,不断增强体质、提高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水平,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特制定《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实行,适用于有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在校学生(不含体育专业学生)。研究生或其它类型的高等学校学生可参照执行。

三、本《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视力状况及体育课,课外体育锻炼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育成绩,《标准》按百分制计分。

(一)开设体育课的年级,学生成绩评定办法:

1.身体形态满分为10分,用维尔维克指数评定,即:体重(kg)+胸围(cm)/身高(cm)×100;

2.身体机能满分为15分,用肺活量指数评定,即:肺活量(ml)/体重(kg);

3.身体素质满分为10分,按《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成绩评定;

4.视力状况满分为5分,按视力等级评定;

5.体育课成绩满分为50分,按体育课总成绩评定,其中理论知识满分为10分,其它分为40分;

6.课外体育锻炼满分为10分,按早操、课外体育活动的出勤表现评定。

(二)未开设体育课的年级,学生体育成绩的评定办法:

1.身体机能满分为15,评定办法同(一);

2.身体素质满分为50分,评定办法同(一);

3.视力状况满分为5分,评定办法同(一);

4.课外体育锻炼满分为30分,评定办法同(一)。

(三)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奖励3至5分,不同项可累计加分:

1.“课外体育锻炼”出勤达到应出次数的98%以上,并认真锻炼者;

2.《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到成绩为优秀或获等级运动员称号者;

3.参加学生体育比赛获优秀成绩者;

4.学生会和班级的体育干部,在组织各项体育活动中工作认真负责者。

四、测试与评分标准

《标准》中的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视力的测试按1985年《中国学生体质与健康调查研究检测细则》中有关方法进行。《标准》的各项评分标准见评分表《附后》。

五、等级评定与登记

各项的实际得分之和为《标准》的最后得分,总分达到60分为及格、80分为良好、90分为优秀。每学年评定一次成绩并记入《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登记卡片》。达到《标准》良好成绩者,方可评为“三好”学生、获奖学金;达到《标准》优秀成绩者,方可获奖学金。学生毕业时的体育合格标准成绩,按各学年(包括毕业当年)的平均成绩评定,凡平均成绩达到60分,同时毕业当年成绩也达到60分者,方可作为体育合格,准予毕业,否则,不能毕业按结业处理。

六、本《标准》解释权属国家教委。

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

一、《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对每个大学生接受体育教育状况进行检验的具体尺度,是对大学毕业生进行个体评价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学校体育教育目标的重要手段,它能较全面地反映学生的体质和健康水平。通过《标准》的实施,促使学生掌握体育的基本知识和科学锻炼身体的方法,养成自觉锻炼身体的习惯。

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第7号令)中有关体育、健康状况方面的规定,继续执行,本《标准》中不再重复。

三、《标准》应在校(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体育教研室(体育部)、校医院(卫生科、医务室)、学生工作部、辅导员(班主任)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其职责是:

1.教务处负责学籍管理和考试安排;

2.体育教研室(体育部)负责剖析、身体素质的测试和评定成绩;

3.校医院(卫生科、医务室)负责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视力状况的测试和评定成绩;

4.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各系辅导员(班主任)记载学生的早操、课外体育活动的出勤情况和评定成绩;

各项成绩,由体育教研室(体育部)汇总,并按照《标准》的要求,评定等级,记入《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登记卡片》。

四、“视力状况”的评定,按正常视力和视力低下(眼病除外)的程度分别评分。

正常视力双眼均须在1.0及1.0以上,按双眼平均视力划分等级。

五、“课外体育锻炼”出勤未达到应出勤次数的85%者,该项成绩应记为不及格,该学年的体育合格标准成绩最高记为59分。

六、学生“课外体育锻炼”的应出勤次数和评分标准,由学校确定,但除特殊情况外,“早操”每周不得少于三次、“课外活动”每周不得少于两次。

七、对患病或有残疾的学生,经医院证明,体育教研室(体育部)同意,可以免测部分项目,但须上保健课、换测其它项目,并注明原因和“保健”字样。

八、《标准》中“未开设体育课的年级”是指体育必修课已结束的高年级。

九、《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登记卡片》,学生毕业时要放入本人档案,《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登记卡片运行表》供各校执行《标准》时参考使用。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各高等学校施行《标准》的情况,要认真检查督促。对施行《标准》成绩显著的学校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十一、为使《标准》的实施更加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各校(院)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使用计算机、力求管理现代化、科学化。

十二、《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登记卡片》由学校按照国家教委的统一规范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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